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财保284号
申请人:上海群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二层I区205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90。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代理人:吴健慧,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卓燃,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万达美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之一、1401-1416室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X6TNX28。
法定代表人:刘某1。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自编A栋)1601房至16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7。
负责人:罗彩书。
申请人上海群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万达美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7816.9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提供担保。2020年8月21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资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万达美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7816.9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209.08元,由申请人上海群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 虹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文丁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