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6民初15378号之一
原告:上海群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章练塘路************。
法定代表人:张国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健慧、陈卓燃,分别系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美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东路****自编**>
法定代表人:刘新平。
原告上海群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美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群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群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群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20元减半收取2010元、财产保全费1450元,均由原告上海群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廖敏敏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官伶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