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群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佛山万达美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群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执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群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章练塘路588弄15号1幢二层I区205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7789155190。

法定代表人:张国华。

被执行人:佛山万达美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北路28号南海万达广场南6栋1301-1316室之一1401-1416室之一(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X6TNX28。

法定代表人:刘新平。

关于上海群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佛山万达美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沪仲案字第1926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调解书:(一)双方确认《佛山万达美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体验中心空调通风系统设备供应合同》中,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剩余款项75599元;(二)被申请人愿意承担合同违约金10000元,保险费1500元,律师费10000元;(三)本案仲裁费用8684元,已由申请人预缴,由申请人承担5684元,被申请人承担3000元;(四)上述第一至三项中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100099元,双方一致同意分两期支付,第一期应于2020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50049.50元,第二期应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50,049.50元。若被申请人未支付或未完全支付上述任一期钱款,申请人有权就上述第一、二、三项费用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申请人一次性付清全部钱钱款。并同时承担《佛山万达美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体检中心空调及通风系统设备供应合同》(合同编号:Q20662)中第11.2条约定的违约金,并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违约金金额为35000元。因佛山万达美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的确定的义务,上海群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金额暂计为135099元,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于北京银行上海营业部的银行帐户20000035915300101134438;

2.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680.38元,缴执行费。

三、实地走访被执行人住所,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消费,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已发现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6执4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俊明

审判员  简建勋

审判员  胡 剑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立志

书记员 何俊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