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群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通诗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群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21530号
原告:上海通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凌云路****。
法定代表人:陶萍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秦仪,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群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章练塘路************iv>
法定代表人:张国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健慧,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云滔,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通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群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通诗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通诗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通诗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通诗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洁
书 记 员 黄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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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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