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执异300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上海群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章练塘路588弄15号1幢二层I区205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7789155190。
法定代表人:张国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黎宇程,广东晨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
被执行人:佛山万达美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北路28号南海万达广场南6栋1301-1316室之一、1401-1416室之一(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X6TNX2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群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坛机电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万达美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美兆公司)一案【案号(2021)粤0605执274号】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为该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群坛机电公司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605执274号,该案至今未执行到位。在诉讼中,被申请人***自愿为万达美兆公司向申请人支付的上述款项进行担保,具体详见(2020)粤0605民初18684号庭审笔录。申请人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向法院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
被申请人***及被执行人万达美兆公司均没有答辩。
经审查查明,群坛机电公司诉万达美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2020)粤0605民初1868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一致确认,万达美兆公司欠群坛机电公司工程款178823元;万达美兆公司应于2020年11月30日支付100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支付78823元予群坛机电公司;万达美兆公司同意另行补偿群坛机电公司差旅费6000元、该款项于2020年12月31日支付;上述款项付至群坛机电公司指定的账户……。二、如果万达美兆公司未能按照上述第一项约定履行按期足额支付工程款,则万达美兆公司除需履行上述义务外,还需另外支付违约金15723元、律师费15000元,群坛机电公司有权就万达美兆公司未付款项(本金、差旅费、违约金、律师费)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本案调解结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2095.44元、财产保全费1492.72元,合计3588.16元,由万达美兆公司负担,由万达美兆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前迳付群坛机电公司。该调解书于2020年10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
据此,群坛机电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1)粤0605执274号。
另查明,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5民初18684号民事调解书载明该案于2020年10月23日调解,群坛机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宇程到庭,万达美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卓琪到庭参加调解。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在(2020)粤0605民初18684号案的庭审笔录中自愿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为由,请求追加***为被执行人。分析如下:首先,申请人并未提供上述庭审笔录作为证据证明其主张;其次,(2020)粤0605民初18684号民事调解书并未载明***对本案债务负有保证责任;再次,即使***确有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作出过自愿为本案债务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亦不符合上述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第三人在执行过程中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条件。因此,申请人申请追加***为(2021)粤0605执274号案的被执行人,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上海群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张尚谦
审 判 员 伍凤颜
审 判 员 敬志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何敏怡
书 记 员 郑妙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