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2民初2847之一号
申请人:日照公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4951773846。
法定代表人:郭洪涛,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新晨明交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万寿路2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6624084514。
法定代表人:朱健越,执行董事。
申请人日照公路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新晨明交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日照公路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新晨明交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保全标的额65万元。申请人已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日照公路材料有限公司提出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的被申请人上海新晨明交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予以冻结。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提取等业务。查封期限一年,申请人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期满查封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良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王宝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