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1451号之一
原告:上海禾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杨晓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星昌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梅竹。
第三人:王京昌,男,1957年2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凤城一村XXX号XXX室。
原告上海禾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星昌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王京昌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参加,故本案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沈敏兰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夏 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