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1451号之二
原告:上海禾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杨晓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星昌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梅竹。
第三人:王京昌,男,1957年2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凤城一村XXX号XXX室。
原告上海禾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星昌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王京昌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禾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禾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529元,减半收取计14,764.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764.50元,由原告上海禾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敏兰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夏 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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