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1451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禾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虹光大道318号465室。
法定代表人:杨晓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星昌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梅竹。
第三人:王京昌,男,1957年2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凤城一村XXX号XXX室。
原告上海禾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星昌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王京昌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作出(2020)沪0120民初14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解除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上海星昌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沈敏兰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夏 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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