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星昌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上海禾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星昌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9688号之一
原告:上海禾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杨晓玲,总经理。
被告:上海星昌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梅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敏华,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英,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禾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星昌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禾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禾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590元,减半收取计20,7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25,795元,由原告上海禾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 磊
法官助理  崔 宁
书 记 员  汤泽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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