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苏0706执5153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云港金柱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旭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盛新海审判员张玖铭审判员杨路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