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金柱桩基工程有限公司

2141连云港金柱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与润驰(连云港)汽车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791民初2141号
原告连云港金柱桩基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润驰(连云港)汽车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连云港金柱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金柱桩基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金柱桩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92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963元,由原告连云港金柱桩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审判员戴培培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许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