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金柱桩基工程有限公司

2140连云港金柱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运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791民初2140号
原告连云港金柱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运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连云港金柱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金柱桩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57元,减半收取657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连云港金柱桩基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