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51破申10号
申请人:上海尚吉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加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红祥。
被申请人:上海观云冷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徐华友。
申请人上海尚吉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以上海观云冷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院(2017)沪0151民初73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经执行仍不能清偿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上海观云冷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组织双方听证后,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破产清算申请,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尚吉物流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上海观云冷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 判 长 洪珏
审 判 员 王怡
人民陪审员 杨静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