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11民初178号
申请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东南模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上海东南模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14312308.21元的财产予进行财产保全。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申请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东南模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4312308.2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姚光辉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孙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