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66489号之一
原告:上海东南模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奚卫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陈华元。
原告上海东南模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东南模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上海东南模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南模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980元,减半收取9,4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4,490元,由原告上海东南模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 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丹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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