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311民初3129号
申请人:上海东南模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六公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奚卫强,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14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东南模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东南模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