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311民初2608号
原告:上海东南模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六公路2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1337406000。
法定代表人:奚卫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66517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洛阳正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新区牡丹大道以北开阳花园13幢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699987493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永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上海东南模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洛阳正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以本案应由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有管辖权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为由,提出管辖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诉讼标的额为27470625.2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洛阳市××区,故本案应移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综上,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管辖异议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