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尚雍电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民沣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1民初439号
原告:***,男,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刘国(系被代理人***儿子),男,199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被告:上海尚雍电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
法定代表人:任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俊涛,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然,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民沣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第****>
法定代表人:王爱民,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上海尚雍电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民沣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7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1.89元,原告***未缴纳,本院不再收取。
审 判 员 仲佳宁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牟嘉会
书 记 员 侯卉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