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26007号
原告: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波阳路16号8号楼二层2616室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长中路600弄3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潘 云
书 记 员 马丽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