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9民初2197号
申请人:上海**电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场西路299弄1号201-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哲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铁岭路10弄8号201-202室。
法定代表人:***。
上海**电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上海哲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哲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哲安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75,970.83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公司提供华安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哲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75,970.83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电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 煌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