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智源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民终52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2月2日生,住江苏省启东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12月9日生,住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4月7日生,住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
原审被告:上海智源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城中东路350号。
法定代表人:郦望巨,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华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周铁镇分水人民路147号。
法定代表人:蒋海峰,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启东崇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启隆镇乐享城7036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尹闵,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与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智源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华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启东崇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20)苏0681民初2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均未按规定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催缴,其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陆久斌
审 判 员 周祖俊
审 判 员 蔡荣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纪福莲
书 记 员 季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