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12财保157号
申请人:上海智源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城中东路350号。
法定代表人:林煜。
被申请人:上海虹源盛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719号701-1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智源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虹源盛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7,6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此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智源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虹源盛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7,6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1,558.35元,由申请人上海智源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