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47439号
原告:上海智源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城中东路350号。
法定代表人:林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虹口区广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虹源盛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719号701-11**。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上海虹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凉城路1323号。
法定代表人:苏银财。
原告上海智源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虹源盛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虹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上海智源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207,67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上海智源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因云南昆明恒隆项目需要于2022年10月27日向第三人上海虹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采购消防箱材料,累计合同价款为207,670元。第三人先向原告交付了上述标的物并于2022年10月10日为原告出具了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2年10月27日,原告欲向第三人支付上述标的物的合同价款时,由于第三人与本案被告的公司名称在汇款系统中相雷同,加之原告的财务人员的财务操作失误,原告误将应当支付给第三人的材料款支付给了本案的被告上海虹源盛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告认为,被告在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获得了不当利益,原告受到损失,被告应当承担不当得利返还的责任。
本院依职权查明,2022年12月7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上海虹源盛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案号为(2022)沪03破597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人民法院受理本案被告的破产清算案件后,原告再向本院提起对被告的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在破产案件受理后,之后的民事诉讼应由破产案件受理的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原告也可以径直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据此,原告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智源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施贇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