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纽尔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纽尔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为华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238号
原告:上海纽尔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梁正国,总经理。
被告:上海为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松公路****iv>
法定代表人:李仁友,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纽尔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为华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纽尔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纽尔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纽尔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纽尔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静波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蒋 蔚
书 记 员 蒋 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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