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融港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融港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天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沙执字第1590-3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融港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天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福建融港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天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07月22日作出的(2014)沙民二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新疆天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人支付918281.64元的义务。
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新疆天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将案款200000元交至我院,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剩余案款,我院于2015年1月14日新疆天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法拘留15日,后我院依法向乌鲁木齐市房产局、车管所、土地局及各个银行送达查询通知书,查明被执行人新疆天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土地信息及存款可供执行,申请人福建融港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疆天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本院依法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疆天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4)沙民二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强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颜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