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沙执字第1590-2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融港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天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福建融港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天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的(2014)沙民二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新疆天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人支付918281.64元的义务。
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新疆天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福建融港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中止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福建融港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中止执行,应当中止本案执行程序。如查找到被执行人新疆天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再予以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4)沙民二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杨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颜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