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新审二民提字第247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天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融港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6年1月22日出生,福建融港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乌鲁木齐市。
申请再审人新疆天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福建融港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乌中民二终字第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新民申字第47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新疆天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回再审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疆天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新疆天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二、恢复对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乌中民二终字第43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阿丽
代理审判员*瑜
代理审判员*振芹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迪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