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沙执字第1590-1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融港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天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沙民二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天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918281.64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天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11582.82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颜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