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博耳(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与上海同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06民初6279号
原告:博耳(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洛社配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7249862XC。
法定代表人:钱毅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秋,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同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598号1幢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133803739J。
法定代表人:万耀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博耳(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耳电力公司)诉被告上海同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高电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9月9日向博耳电力公司送达催讨诉讼费用通知书,博耳电力公司未按期缴纳相应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博耳电力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预缴本案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博耳电力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薛雨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戈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