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11民初2136号
原告:杭州迪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胥口镇葛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254035633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坤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国丰大厦1幢1401-8室(自行分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78291830D。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迪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坤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杭州迪亿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迪亿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迪亿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63元,减半收取1381.5元,由杭州迪亿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俞忠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