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坤鸿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坤鸿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04民初3481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榴,江西尚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坤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国丰大厦1幢140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78291830D。
法定代表人:王建方,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浙江坤鸿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秋化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杨 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