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坤鸿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坤鸿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27民初2082号 原告:***,男,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被告:浙江坤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国丰大厦1幢1401-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坤鸿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后,被告付清租金。原告于2023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余积祉 二○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