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2民初2194号
原告:***,男,1955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邳州市。
被告:上海沃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00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沃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王籽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