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执保636号
申请人:***,男,197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云,江苏柏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沁莹,江苏柏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李龙潭,该公司总经理。
***与江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保全价值2000000元),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值的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航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