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02财保629号
申请人:谢**,男,1984年8月9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申请人:江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776884739L,住所地:江苏省沛县张庄镇徐沛路西。
法定代表人:李龙谭。
申请人谢**与被申请人江苏华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谢**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华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10万元。申请人谢**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1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朱 颖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文丽
书 记 员 郭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