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583执917号
申请执行人::枝江市***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董市镇姚家港石林新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583MA49TRH294(1-1)。
经营者:***,男,197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公民身份号码:42052319********。
被执行人:江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张庄镇徐沛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776884739L。
法定代表人:李龙潭,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枝江市***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江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21)鄂0583民初2043号事判决书,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219286.8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新建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董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