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执保764号
申请人:江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李龙潭,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
***与江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江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保全价值2000000元),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作出(2022)苏0322执保636号裁定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江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本院依据***的申请,冻结了江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庄支行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建国西路支行两个银行账户。因***申请保全的数额为200万元,而江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被冻结的两个银行账户内的资金数额,均大于***海申请的保全数额,故江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请求解除对其名下的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庄支行(账号32×××68)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在已冻结江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建国西路支行的存款2000000元的情况下,同时冻结江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庄支行的存款,属于超标的额冻结。故江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2)苏0322执保636号对江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庄支行(账号32×××68)存款2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航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冯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