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0923执保75号
申请人:安化华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上海巨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安化华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巨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化华锐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照(2023)湘0923民初247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上海巨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1920204.8元为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安化县人民法院(2023)湘0923民初2477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