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睿申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睿申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20民初1570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劲扬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虹路5,9,15号9幢563室。
法定代表人:谭帅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鹏,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睿申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大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雄,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劲扬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睿申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2018)沪0120民初1570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睿申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250元(冻足为止,余款可自由往来)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上海劲扬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也已履行付款义务,故申请人要求解除保全措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睿申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250元的冻结或解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审判员  张明浩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黄熙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