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路支行、中泰照明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102执11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路支行,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组织机构代码:843072694。
负责人*风华。
委托代理人**,系该单位员工。
被执行人中泰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组织机构代码:712545535。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路支行与被执行人中泰照明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02民初32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路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认为:被执行人中泰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路支行期内利息人民币628647.82元、罚息38487.88元(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未归还期间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4.79%上浮50%另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235.5元,申请执行费9123.7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中泰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中泰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中泰照明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证券开户记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中泰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分别为浙A×××××、浙A×××××、浙A×××××汽车各一辆,但未实际扣押。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中泰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查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7月29日做出(2019)浙01破申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杭州超棋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对被申请人杭州超棋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通过随机选取的方式,指定浙江星韵事务所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自行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鉴于被执行人中泰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委托公安机关实施布控。同时已对被执行人中泰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被执行人被裁定破产清算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中泰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申请人杭州超棋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02执114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如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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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