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中泰照明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新华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6民初10904号
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238号1幢。
代表人:卢振声,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行员工。
被告:浙江中泰照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庆春东路5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新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86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中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庆春路5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心,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
被告:***,女,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浙江中泰照明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新华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严洁勤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