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110执4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2号。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浙江中泰照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庆春东路5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新泰塑纸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86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新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86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中泰照明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新泰塑纸有限公司、杭州新华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110执448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