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江中泰照明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新华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106执27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保俶路238号,组织机构代码:57439716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中泰照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庆春东路51号,组织机构代码:14328406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新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868号,组织机构代码:14303634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中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庆春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74051716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住杭州市。
被执行人***,女,1970年7月25日出生,住杭州市。
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中泰照明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新华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06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被执行人浙江中泰照明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新华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利息1245000元(暂计至2018年12月12日,自2018年12月13日至2019年7月30日以年利率为6%标准计算,此后按合同约定利率9%标准计至款清之日止)、受理费124270元、执行费8364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浙江中泰照明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新华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中泰照明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新华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被执行人均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中泰照明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新华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支付宝、京东、财付通、工商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浙江中泰照明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新华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有价证券和对外投资等信息。被执行人浙江中泰照明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新华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由本院轮候查封,该些房屋均设有抵押且有多轮查封。被执行人浙江中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浙A×××××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另经多方查找,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中泰照明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新华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在(2018)浙0106执5664号一案对被执行人程可沛、***及浙江中泰照明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中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新华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浙江中泰照明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新华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对被执行人程可沛、***及浙江中泰照明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中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新华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入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06执279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