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缘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辰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信缘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1民初5489号
原告:上海辰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老芦公路536号。
法定代表人:费兵,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嘉沁,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信缘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堡镇工业区(崇明区堡镇大通路529号-180室)。
法定代表人:张洪柳,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陈一,男,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辰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信缘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上海辰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辰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辰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38.36元,应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869.18元,因原告上海辰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缴纳,本院不再收取。
审 判 员 仲佳宁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牟嘉会
书 记 员 侯卉程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