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3执635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信缘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堡镇大通路529号-180室。
被执行人:上海泰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河曲路118号4127室。
原告上海信缘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泰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沪0113民初15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信缘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上海泰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人民币5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47.50元。
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注册在上海市宝山区XX路,但实际经营地不详。被执行人涉及被执行案件较多,其名下位于宝山区XX路XX弄XX号XX层的车位和沪AXXXXX车辆均因其他案件被正式查封。本案对被执行人开设在招商银行、上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账户予以轮候冻结,冻结的期限为2021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2日,但余额极少。被执行人无证券等其他财产登记信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将被执行人上海泰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直接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涉及被执行案件较多,暂无直接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建林
审 判 员
朱 珮
审 判 员
王丽辉
书 记 员
张敏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