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05民初10397号
原告:上海派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陈海公路三星段299号3号楼101室(上海三星经济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554319419L。
法定代表人:王琴,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堵仁展,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朴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地润路18号F座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700923853。
法定代表人:李智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闯,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钊,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派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派尚公司”)诉被告河南朴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朴桦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派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堵仁展,被告河南朴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派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228014.39元及利息16727.39元(从应付款之日2018年11月12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103400元及利息7585.54元(从应付款之日2018年11月12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18日,原、被告双方就工程地点位于郑州市××东××泰和苑智能化系统工程签订了《东润泰和苑8#楼有线电视、智能化维修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己方义务,该项目经过监理单位和被告单位确认验收合格,被告出具的工程结算书显示双方确认的结算价为103400元,截至起诉之日,被告未就该工程向原告支付过任何工程款。2018年5月21日,原、被告双方就工程地点位于郑州市××东××泰和苑智能化系统工程签订了《东润泰和苑新增监控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己方义务,该项目经过监理单位和被告单位确认验收合格,被告出具的工程结算书显示原、被告双方确认的结算价为228014.39元,截至起诉之日,被告未就该工程向原告支付过任何工程款。被告逾期付款行为给原告生产经营带来了不利影响,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
被告河南朴桦公司辩称,被告确实尚欠原告《东润泰和苑8#楼有线电视、智能化维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103400元及《东润泰和苑新增监控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228014.39元,但根据建设单位河南东润华郡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东润泰和苑项目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合同》第3.2、3.3条关于质保期和质保责任的约定,同样适用于涉案的两份施工合同,故涉案工程款总价的5%在两年质保期内,不应该支付利息。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18日,原告作为承包人(合同乙方)与被告作为发包人(合同甲方)签订《东润泰和苑8#楼有线电视、智能化维修工程施工合同》,主要载明:“…一、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东润泰和苑8#楼有线电视、智能化工程维修。1.2工程地点:信息学院路西、文劳路北。…四、合同价款4.1合同不含税总价(大写):人民币壹拾万零叁佰捌拾捌元叁角伍分(小写:¥100388.35元);4.2税率3%,税金(大写):人民币叁仟零壹拾壹元陆角伍分(小写:¥3011.65元);4.3价税合计(大写):人民币壹拾万零叁仟肆佰元整(小写:¥103400元)。五、付款方式5.1全部施工完成,经甲方书面验收合格且结算完成后一次性付清。…九、履约保证金9.1履约保证金:无;….”,原、被告均在该合同上盖章。另该工程于2018年5月17日验收通过。
2018年11月12日,原、被告双方对《东润泰和苑8#楼有线电视、智能化维修工程合同》进行结算,并签订《结算书》,双方确认结算价为103400元,质保金为0,应付余款为103400元。
2018年5月21日,原告作为承包人(合同乙方)与被告作为发包人(合同甲方)签订《东润泰和苑新增监控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主要载明:“…一、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东润泰和苑新增监控工程。1.2工程地点:信息学院路西、文劳路北。…四、合同价款4.1合同不含税总价(大写):人民币贰拾贰万壹仟叁佰柒拾叁元壹角玖分(小写:¥221373.19元);4.2税率3%,税金(大写):人民币陆仟陆佰肆拾壹元贰角(小写:¥6641.20元);4.3价税合计(大写):人民币贰拾贰万捌仟零壹拾肆元叁角玖分(小写:¥228014.39元)。五、付款方式5.1全部施工完成,经甲方书面验收合格且结算完成后一次性付清。…九、履约保证金9.1履约保证金:无;….”,原、被告均在该合同上盖章。另该工程于2018年6月5日验收通过。
2018年11月12日,原、被告双方对《东润泰和苑新增监控工程合同》进行结算,并签订《结算书》,原、被告双方确认结算价为228014.39元,质保金为0,应付余款为228014.39元。
庭审中,被告认可其欠原告《东润泰和苑8#楼有线电视、智能化维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103400元,欠原告《东润泰和苑新增监控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228014.39元。
本院认为:涉案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根据原告提交的施工合同、工程结算书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被告尚欠原告东润泰和苑新增监控工程款228014.39元及东润泰和苑8#楼有线电视、智能化维修工程款103400元,被告应将该款支付原告。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根据原告提交的工程结算书,涉案工程分别于2018年5月17日、2018年6月5日通过验收,结合原告诉请,被告均应自2018年11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虽抗辩合同总价款的5%属于质保期而不应支付利息,因其未提交证据证实,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朴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派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8014.39元及利息(利息以228014.39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河南朴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派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34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34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18元,由被告河南朴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吴俊鸣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邢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