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派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派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91民初4046号
起诉人上海派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陈海公路三星段299号3号楼101室(上海三星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起诉人上海派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起诉人河南东润华郡置业有限公司,被起诉人河南朴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两案的起诉状。起诉人上海派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河南东润华郡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逾期违约金、退还质保金及利息2.判令被起诉人河南朴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及利息;3.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保函费等费用由各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就工程地点位于郑州市××路与信息学院路××东××泰和苑智能化系统工程,2016年6月7日起诉人上海派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方)与被起诉人河南东润华郡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东润泰和苑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后,被起诉人出具了工程结算书。2018年4月18日、2018年5月21日,起诉人上海派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方)与被起诉人河南朴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东润泰和苑8#楼有线电视、智能化维修工程施工合同》、《东润泰和苑新增监控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后,被起诉人出具了工程结算书。现被起诉人拒不支付工程款,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起诉人诉至我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两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该两案涉案工程地点位于郑州市××路与信息学院路西北角,该地不在我院管辖区域,故本院对该两案无管辖权。两案所涉《东润泰和苑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合同》、《东润泰和苑8#楼有线电视、智能化维修工程施工合同》、《东润泰和苑新增监控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协议管辖的约定,因违反法律对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上海派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