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派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派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东润华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05民初10400号
原告:上海派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陈海公路三星段299号3号楼101室(上海三星经济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554319419L。
法定代表人:王琴,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堵仁展,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东润华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天明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94575226A。
法定代表人:宁一,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闯,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钊,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派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派尚公司”)诉被告河南东润华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东润华郡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派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堵仁展,被告河南东润华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派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50万元及利息55548.61元(从应付款之日2018年1月3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支付逾期违约金50万元,退还质保金142238.67元及利息2908.96元(从应付款之日2019年12月18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共计1200741.24元;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保函费等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7日,原、被告双方就工程地点位于郑州市××东××泰和苑智能化系统工程签订了《东润泰和苑项目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己方义务,该项目经过监理单位和被告单位确认验收合格。被告出具的工程结算书显示双方确认的结算价为2844773.36元,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拖欠原告工程款643838.67元(含质保金142238.67元,现已过2年质保期)。
另根据《东润泰和苑项目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一条第6款,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额支付合同款项,因甲方原因造成延期支付且逾期超过30天(含)应按未付款项每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60天,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合同补充条款。现从应付款之日2018年1月30日推后30天,截至起诉之日已满811天,因此根据该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违约金2027500元,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原告自愿放弃其中1527500元的违约金,仅要求被告支付50万元。被告逾期付款行为给原告生产经营带来了不利影响,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
被告河南东润华郡公司辩称,被告与原告于2016年6月7日签订《东润泰和苑项目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合同》,2018年2月6日,双方完成结算,工程总价款为2844773.36元,根据合同及结算书约定质保金数额为142238.668元,被告已付款2202534.69元,欠付工程款50万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付50万元工程款利息55548.61元及违约金50万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施工合同第十一条违约责任第6款“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额支付合同款项,因甲方原因造成延期支付且逾期超过30天(含)应按应付未付款项每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60天,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合同补充条款”,根据以上条款约定,工程款逾期支付在30日内,无须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如逾期天数在30-60日期间,应按应付未付款项的每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但该违约金计算方式约定过高,应依法予以调整,不应超过月息2%(即违约金数额不应超过500000);如逾期天数在60日以上的,不适用本合同关于违约金的约定,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双方未协商的,应视为未约定违约金事项,另因本合同并无关于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的约定,故工程款逾期支付超出60日后,被告不应承担违约金支付义务或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针对原告提起要求被告支付超额利息及违约金的不合理诉求产生的诉讼费用依法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本案质保金142238.668元尚不具备全额返还条件。2019年9月份,原告向被告出具《上海派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东润泰和苑遗留问题清单》,该清单对原告在质保期内未完成的施工事项、已完工程质量问题事项已作出继续履行或维修的承诺,但至案件审理之日,仍未履行任何相关义务。另,涉案工程的管理公司(河南东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原告发送《保修期工程维修通知单》要求原告履行质保维修义务的事项,原告至今未履行。就以上质保期间产生的质保事项,原告仍应承担继续履行质保义务。故本案所涉质保金款项尚不具备全额返还条件,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质保金逾期返还利息无事实依据。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55548.61元及违约金50万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且本案质保金142238.668元尚不具备全额返还条件。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7日,原告作为承包方(合同乙方)与被告作为发包方(合同甲方)签订《东润泰和苑项目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合同》,主要载明:“…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东润泰和苑项目。2.工程地点:郑州市金水区文劳路与信息学院路西北角。第二条承包方式、合同总价、优惠率及工程价款的结算与支付1.承包方式:承包范围内固定总价包干。2.合同固定包干总价为:不含税金额为大写人民币贰佰贰拾叁万叁仟元整(¥223.3万元),税金额为大写人民币陆万柒仟元整(¥6.7万元),合计总价为大写人民币贰佰叁拾万元整(¥230万元)。3.工程支付:。3.2楼宇对讲系统、监控系统、周界防范系统、人行及车辆管理系统、电子巡更、五方通话系统、机房工程等全部工程施工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的支付该合同总价款的80%;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及移交物业完成、竣工结算完成支付该工程结算总价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贰年结算后,扣除应扣款项,余额无息退还;…第十条工程保修1.保修期限:24个月(自施工完毕验收合格满足使用要求后次日起计算)。2.保修责任:乙方对交付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负责无偿修复。3.凡在质保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到现场处理,且三日内完成维修,并承担给甲方或甲方业主造成的一切损失。否则,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对此部分进行维修,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质保金不足部分由乙方负责支付;…第十一条违约条款。6.甲方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额支付合同款项,因甲方原因造成延期支付且逾期超过30天(含)应按应付未付款项每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60天,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合同补充条款。…”,原、被告均在该合同上盖章。另涉案工程于2017年12月19日通过验收。
原、被告双方对《东润泰和苑项目智能化系统工程》进行结算,并签订《结算书》,原、被告双方确认结算价为2844773.36元,已付工程款为184万元,质保金为142238.67元,应付余款为862534.69元。质保金在保修期满并解决所有施工质量遗留问题后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支付。双方对上述结算数据今后均不得提出异议。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结算时间为2018年2月6日。
原告于2019年9月20日向被告出具《工程质保金付款申请表》载明:“保修截止日期为2019年10月16日,保修期为24个月,合同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扣款及说明情况详见附件问题清单。原告另向被告出具《上海派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东润泰和苑遗留问题清单》载明:“上海派尚公司回复:可视对讲1.因业主未装修入住无法安装设备,后续每月提供一次集中安装服务。2.有部分业主装修造成的可视对讲损坏无法使用的,上海派尚公司可以提供有偿维修服务。监控1.6#西北连廊,游乐场东连廊,6#广场云台质保到期后预埋线路损坏。电梯监控已全部维修完成,画面显示正常。电梯监控频繁故障原因可能为电梯随行电缆长时间拉伸受损或井内不明原因干扰,原告方供电和网络测试使用正常。梯控:经现场测试梯控设备工作正常,需要物业进一步和业主沟通以后确认启用时间。门禁设备:损坏均为外力损坏或门被拆除,不在保修范围内。”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被告至今欠付原告工程款50万元,质保金142238.67元未退还。
本院认为:涉案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根据原告提交的施工合同、工程结算书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被告尚欠原告东润泰和苑项目智能化系统工程款50万元,被告应将该款支付原告。涉案工程于2017年12月19日通过验收且于2018年2月6日进行结算,被告至今未将剩余工程款50万元支付给被告,构成违约。根据涉案施工合同的约定,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五计算过高,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自2018年3月6日起至2020年5月20日止期间的违约金并无不妥,该期间的违约金以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为264667元,原告主张的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双方于2018年2月6日结算,被告应自2018年2月6日起以5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至2018年3月5日,自2018年3月6日至2020年5月20日该期间的利息,因违约金部分已按月利率2%计算,该期间的利息不再支持;对于2020年5月21日后的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对于原告主张的质保金142238.67元,双方约定保修期满并解决所有施工质量遗留问题后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支付,现保修期已超过两年,被告应将该质保金退还原告。鉴于被告未及时向原告退还质保金,确实给原告造成一定的损失,原告主张的质保金利息可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6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抗辩原告未履行质保维修事项而不予退还质保金,因其未举证证明其所述的质量问题属于合同约定的质保范围,故对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东润华郡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派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2月6日起以5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8年3月5日;自2020年5月21日起以5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被告河南东润华郡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派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264667元;
被告河南东润华郡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派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142238.67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6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上海派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03元,由原告上海派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03元,由被告河南东润华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吴俊鸣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邢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