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派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派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创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91民初428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派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554319419L。
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陈海公路三星段299号3号楼101室(上海三星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堵仁展、王思媛,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开封创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96MA9F4CXJ73。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郑开大道296号自贸大厦A座203室住所集中地。
法定代表人:田长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长富,男,汉族,1982年4月7日生,住河南省通许县,系该公司法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彬,男,汉族,1975年10月25日生,住河南省通许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开封创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派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2021)豫0291民初428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上海派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078.2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被告上海派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其名下交通银行上海闸北支行账户3100********、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中山南路支行账户1001********、建设银行上海杨行支行账户3105********、浙商银行上海嘉定支行账户2900********、建设银行上海大场支行账户3100********的冻结。原告已同意上述解封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派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交通银行上海闸北支行账户3100********、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中山南路支行账户1001********、建设银行上海杨行支行账户3105********、浙商银行上海嘉定支行账户2900********、建设银行上海大场支行账户3100********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靳 近
人民陪审员  邱予宁
人民陪审员  刘合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萍